在当今汹涌澎湃的数字化浪潮之下,人工智能(AI)技术宛如一股不可阻挡的力量,深度融入到影视创作的广阔领域。AI 剧本创作也经历了从最初模糊的设想,逐步蜕变成为如今在产业中广泛应用的实践。这一颠覆性的变革,在极大提升创作效率、不断拓宽创意边界的同时,也在版权归属方面掀起了一连串复杂且急需解决的法律争议。本文将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 AI 剧本创作所涉及的版权归属法律问题展开深入、全面的剖析。
近年来,AI 在剧本创作领域的发展态势可谓一日千里,令人瞩目。传统的剧本创作高度依赖编剧个人的经验积累和灵感闪现,整个创作过程往往漫长而艰辛。然而,如今的 AI 技术,如大家熟知的 ChatGPT、Deepseek、文心一言、通义千问等,凭借其先进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NLP),能够基于海量的文本数据,快速生成具有一定逻辑性和连贯性的剧本内容,涵盖角色设定、故事情节、人物对白等多个关键要素。
以华策影视为例,其成立的 AI 应用研究院将 AI 技术成功运用到剧本创作阶段。在开发《资治通鉴》微短剧项目时,AI 技术大显身手,将原本需要三个月的剧本创作周期大幅压缩至两周,极大地提高了内容生产效率。更令人惊叹的是,AI 能够在两小时内生成几万字的剧本,一天之内可以完成三五版内容的修改,展现出强大的创作能力。从这些实际案例中不难看出,AI 剧本创作在产业层面的应用正以迅猛的态势向前发展,逐渐成为影视创作领域的一股重要力量。
AI 剧本创作的蓬勃兴起,如同投入平静湖面的一颗巨石,让版权归属及相关侵权问题陷入了复杂的争议漩涡之中。
(一)AI 剧本:是否踏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标准,“独创性” 和 “智力成果” 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核心要素。对于 AI 生成内容是否具备这两个要素,目前主流观点倾向于采取客观主义(或称结果主义)的立场,即不刻意追究创作主体是人还是 AI,而是单纯依据作品本身来评估其独创性。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 AI 创作的剧本完全是由算法自动生成的,例如用户仅仅输入了一个 “创作一部以未来都市为背景,融合悬疑与爱情元素的剧本” 这样简单的指令,整个剧本完全依靠 AI 自身的算法生成,没有体现出创作者任何个性化的表达,那么这样的剧本很难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如果在 AI 剧本的生成过程中,用户积极参与,对提示词进行精心设计、对内容结构进行巧妙调整、对角色设定进行独特构思等,投入了自己独特的创意,那么这个剧本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AI 剧本:版权归属的众说纷纭与司法实践
关于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目前法律尚未给出统一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是各抒己见,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应该赋予 AI 法律人格,让 AI 本身作为著作权主体;有的观点则主张,A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应归属于 AI 的所有者;而更多的学者则支持,AI 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应归属于 AI 的使用者,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难以认定AI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其生成的内容原则上也不享有著作权,所以AI创作剧本的作者只能是提供AI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从 AI 平台的用户协议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多数 AI 平台都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使用者享有输出内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例如,Deepseek 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表示 “我们将本服务输出的内容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如有)归属于您”;腾讯元宝的《用户协议》也约定 “您上传至本服务平台的内容以及您使用本服务生成的内容,权利归您或依法享有该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您使用本服务不会对前述内容及本服务生成的内容的权利归属产生影响”。当然,也有部分平台在用户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版权归属,比如豆包的《用户协议》中仅提到 “公司不主张输出内容的所有权”。
虽然目前关于AI创作剧本的著作权纠纷案例暂未检索到公开案例,但是可参考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纠纷案例的裁判观点,法院倾向于将AI视为“工具”,最终版权由使用AI工具的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比如“AI文生图著作权案——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中,法院认为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及多次修正,体现了对画面元素的选择与安排,具有实质性智力投入,系作品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也就是说,“人类智力投入决定著作权归属”,哪一方参与了独创性创作过程,进行了智力投入,哪一方就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一,强化智力投入,夯实作品独创性根基。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要使使用 AI 工具创作的剧本被认定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使用者必须在 AI 创作过程中投入足够的智力,使剧本能够体现出独创性。在法律实践中,独创性的认定一般以 “最低限度创造性” 作为评估标准,这就要求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要有个性化的表达,而且这种表达的实现应当不是普通人面对相同的现有作品都可以轻易完成的。
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在利用 AI 创作剧本的过程中,使用者输入的关键词应尽可能丰富、精准。例如,提出独特的创意构思,对故事情节进行重大调整,赋予人物鲜明的个性特征等。同时,最好进行多轮参数调整,因为当用户多次输入关键词并调整参数权重时,用户对剧本创作的贡献度会随着介入程度的不断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用户仅提供初始的粗略关键词,如简单说明剧本的风格、故事的类型等,指示较为模糊且与 AI 交互的回合较少,那么此时用户的贡献度就很难被认定为达到了足够的独创性要求。
此外,建议建立完善的 AI 创作全过程记录机制,详细记录 prompts 设计、AI 生成版本、人工修改稿等内容,形成清晰完整的创作链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未来可能发生的著作权争议中,能够有力地证明创作过程,避免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切实保障剧本的可确权性。
第二,审慎排查风险,严防侵权陷阱。
使用 AI 创作还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AI 本身是依靠算法自动生成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与现有作品 “实质性相似” 的情形。因此,编剧团队在使用 AI 工具创作剧本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审慎排查生成内容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在先作品著作权的风险。在剧本创作完成后,可以通过专业的版权检索平台,对剧本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比对,确保剧本的原创性,避免因侵权问题给自身带来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第三,完善合同条款,明晰权利义务边界。
合同作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合理设计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版权纠纷。笔者建议可以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AI生成内容的权属与使用边界,包括著作权归属、署名方式及后续改编权、发行权的许可范围。
此外,可以约定侵权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乙方(编剧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剧本内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甲方为解决侵权纠纷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影视公司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 AI 率,即规定编剧方使用 AI 创作的内容不得超过剧本总内容的一定百分比。这样可以在保证创作效率的同时,避免过度依赖 AI 而导致剧本质量下降。同时,影视公司还可以要求编剧方全面、准确地披露创作过程中使用的 AI 工具及相关信息,例如约定 “乙方(编剧方)使用 ChatGPT 等生成工具的情况需在交付剧本时同步提交详细说明文件”,通过增加创作的透明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版权纠纷。
人工智能在影视剧本创作领域无疑将继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深刻影响创作的各个环节。然而,在享受 AI 带来的便利和创新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高度警惕人工智能在创作中引发的著作权归属等法律问题,确保 AI 技术的应用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对于编剧而言,AI 是得力的助手,应充分发挥 AI 的优势,提升创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坚守创作的主体地位,承担起应有的创作责任。对于影视公司来说,流程合规、权属清晰是影视项目实现商业变现的基石,只有建立健全的版权管理体系,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长远发展。
在这个 AI 技术与法律相互碰撞、相互融合的时代,真正懂得驾驭 AI 且与法律共舞的团队,才有望在未来的影视市场中抢占先机,跑得更快、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