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观点

诚如研究 | 论AI换脸侵权风险

2024-09-19 849

2024年3月,网络上开始陆续出现已故明星李玟的相关视频。在大家感动和怀念之余,不少网民也发现这段视频是通过AI换脸技术生成的。根据调查显示,部分网络用户未经李玟女士近亲属同意,发布”AI复活李玟“系列短视频,借机售卖AI换脸服务等用来非法牟利。现如今“AI换脸”正在走红网络,受到无数年轻人的追捧,但多数人在使用的过程中并未注意到由此可能会产生的法律风险,故本文将探讨AI换脸技术引发的侵权风险与防范措施。

 

 

AI换脸主要是使用了深度合成技术。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给出的定义,深度合成技术指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其中就包括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生物特征的技术,图像生成、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生成或者编辑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的技术,三维重建、数字仿真等生成或者编辑数字人物、虚拟场景的技术等。通俗来讲,AI换脸技术也就是在图像或视频中通过多种算法把一张脸替换成另一张脸。

 

 

序号

案件名称

日期

案号

法院

案由

1

国风博主短视频被换脸后制作成“AI换脸”付费模板

2024年6月20日

【案件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

侵犯个人信息权益

2

姚瑶与北京掌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3年4月10日

(2023)京0491民初235号

北京互联网法院

肖像权纠纷

3

程洁与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2023年2月15日

(2022)沪0116民初13377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4

王素萍与上海折耳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2023年4月7日

(2023)沪0115民初979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肖像权纠纷

5

张某龙制作、复制等一审刑事纠纷

2023年2月8日

(2023)豫0203刑初11号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

赵子涵与上海百舸争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

2023年5月25日

(2023)沪0115民初5217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肖像权纠纷

 
 

如上表所示,从案由来看,其中认定构成肖像权的案件共3件,认定构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共1件,认定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共1件,认定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共1件。由此可知,“AI换脸”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多样化,其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可能会涉及肖像权、著作权、个人信息权,以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多项权益侵害。

 

序号
案件名称
被诉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1
国风博主短视频被换脸后制作成“AI换脸”付费模板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其运营的换脸app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
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但由于被告在制作用于AI换脸的形象模板时,不可避免地收集、使用了原告的人脸信息,且未经原告同意,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个人信息权益
2
姚瑶与北京掌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被告在其开发的软件“ai换脸秀”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所拍摄的写真视频(合计4个),并制作融脸视频模板,提供给付费会员使用。
该软件通过ai换脸技术替换了原视频中的角色用于软件用户的娱乐,系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故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使用技术手段伪造原告视频中的肖像并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3
程洁与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被告在其开发的软件“换颜”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在其“换颜”软件中上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短视频作品提供给用户换脸使用。
原告系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擅自使用和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
王素萍与上海折耳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被告在其开发的软件“爱提词提词器”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发布在其抖音账号中的一条个人形象视频作为视频模板,供软件用户进行面部替换。
被告运营的“爱提词提词器”手机软件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个人形象视频供软件用户使用,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构成肖像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5
张某龙制作、复制等一审刑事纠纷
被告人张某龙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网站上传多部自己制作的AI换脸淫秽视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龙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6
赵子涵与上海百舸争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
两被告在原告未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嗨秀”手机抖音小程序中,上传以原告肖像为原内容的视频作品提供给用户换脸使用而非法牟利。
原告具有一定网络热度和知名度,其抖音账号中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授权同意,使用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上述两个表可知,律师分析在使用AI换脸技术中涉及到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类型:

(1)侵害他人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以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在AI换脸技术中,最常见的两种情况是①将权利人的面部形象转移至他人身体形象中;②权利人的身体形象被冠以他人的面部形象。这两种情况中若未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均将可能直接侵害权利人的肖像权。

(2)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此外,AI换脸技术在使用的过程中,侵害人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权利人的人脸信息进行收集、提取、替换、合成、储存、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即使某些被告会辩称使用了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但被告仍然属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人,决定了信息处理的方式、范围,应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承担责任。

在上表案例1中【国风博主短视频被换脸后制作成“AI换脸”付费模板】,法院认为,首先换脸模板视频不具有肖像意义上的识别性。可识别性强调肖像的本质在于指向特定的人,要能够使一定范围的公众辨认出该肖像为何人的形象。该案中,涉案出镜视频中的人物面部形象被替换,本质上已经将视频中具有识别性的核心部分替换成他人具有识别性的面部肖像,公众通过涉案换脸模板视频可以直接识别到的人物并非原告。其次,被告并未实施法定的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该案中,被告虽使用了原告的涉案出镜视频,但并非是对原告肖像的利用,而是替换了能够识别原告本人的面部,进而利用视频中的服饰、发型、光线、镜头切换等进而获得财产利益;此外,被告也并未丑化、污损原告肖像。

(3)侵害他人著作权

某些原创作者创作的原始视频体现了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若此时他人在未经原创作者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对原始视频进行局部形象的替换合成,二者极易构成实质性相似。将原始视频用于牟取商业利益,既未经授权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其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制作色情制品

如今,“AI换脸”技术亦是色情报复的新武器,某些人从中嗅到商机从而非法将技术大量运用于色情淫秽物品的制作。如上表案例5中,被告人张某龙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网站上传多部自己制作的AI换脸淫秽视频,并将自己的QQ号发布在淫秽视频上以此来谋求客户。客户添加其好友并商量好价格后,其按照客户的需求通过AI换脸软件技术制作淫秽视频后发给客户。经统计,张某龙收取客共计人民币四万余元。仅凭借几张简单的照片和简易的换脸操作,就可以让他人成为色情制品的受害者,成本极低,却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甚至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对于AI换脸软件的经营者,以下是一些律师提出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视频来源的审核,首先确保已获得视频的合法授权,避免出现权利瑕疵。其次,将视频完整的授权链条妥善保存,从而可以在一些必要的情形中进行自证。

(2)加强对视频内容的审核,避免出现传播违法或侵权内容的情形。

(3)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保护机制,采取加密技术加强数据保护,以免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或者用户数据。

 

结语

在进行“AI换脸”技术的相关过程中,经营者或个人会不可避免地触及到知识产权或人格权等多种法益。因此,利用“AI换脸”技术应当注重多重法益的保护,注意行为边界,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合理合法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在享受高科技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共同建筑安全的法治环境,促进AI技术向善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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