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6 518
背景提要:2022年1月6日,2022年全国广播电视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明确叫停偶像养成类网综。该政策一出,大量储备选秀节目流产。近年来受《偶像练习生》、《青春有你》等节目造星收益的鼓舞,经济公司纷纷签约大量练习生,如今丧失选秀这一重要的造星渠道,只得被迫转型,或许有公司肯自行替练习生组团出道或者帮助练习生靠综艺、演戏出圈,但此前经纪公司广撒网签约大量练习生的模式注定只有少部分练习生能获得转型机会,大部分练习生将因为公司内部资源分配问题无缘星路,只得谋求解约,本文试以网络公开的练习生解约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为接下来受该政策可能出现的大量练习生解约案例作参考。
一、如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培养、发展规划义务,练习生不得解约
【案例一】“《偶像练习生》选手解约案” (2018)京0105民初70263号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特殊合作共赢关系,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津铭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如前所述,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属于简单的委托合同,张津铭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张津铭认为,辰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即未提供发展规划、未按期支付生活费,辰星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张津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关于提供发展规划一节,合同中并未约定发展规划提供的时间和方式,自双方建立演艺经纪合同至张津铭提出解除演艺经纪合同关系期间,辰星公司为张津铭进行了培训和宣传,也向张津铭提供了一定的演艺活动机会,双方当事人在合约中并未就培训和宣传方式、频率、期间进行约定,也没有对演艺活动数量、规模进行约定,且现合同履行期限仍未届满,张津铭仅以辰星公司的合同履行行为在7个月内未达到其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SNH48女团成员解约案”(2020)沪0109民初1312号
原告公司经营内容之一为培养SNH48女团成员,其投入客观存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演艺经纪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而被告应当服从原告的安排,参与原告所组织和安排的演出活动等。涉案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被告不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本院认为,1、原、被告签订合同以后,原告为被告进行培训,为被告安排影视活动、综艺活动、商业代言、音乐作品拍摄等,从......可看出被告在原告处参加活动之多,原告已经为被告提供多方面的发展方向,被告对其职业有新的定位和规划,可以与原告进行协商解决,原告多次表示希望被告能够积极与原告沟通,自2013年8月双方签订合同至今,原告为被告提供大量的演艺活动机会,进行培养、包装,并支付给被告各项演出收入,现今至合同的履行期届满不到两年,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双方对于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对收入分成比例、提供财务凭证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愿意与被告进行协商,同时就被告提出的收入问题愿意提供明细表、银行凭证等材料以便被告确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其提出的原告违约行为难以成立,双方履行合同的基础依然存在,现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不享有解除权,其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如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权,可以单方解约
【案例】“蔡徐坤解约案”(2017)沪0106民初33674号
《〈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约定“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叁仟万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仟万元”。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约定可见,原告蔡徐坤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提前解约赔偿金,即原告方享有单方面合同解除权;且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牵涉面较广,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亦牵涉人身权利,不宜强制履行,故原、被告签署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及补充合同可以解除。
三、如合同未约定单方解除权,结合公平原则考量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这就是街舞》参赛选手解约案”(2019)沪01民终14952号
系争《艺人合同》约定了未成年人钟某1长达11年之久的具有人身依附与约束属性的重大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履行一方面对于钟某1当下乃至成年以后长远的人生规划和发展道路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原际画公司而言也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商业风险。因此合同双方均应秉持审慎的态度订立及履行合同。对于被上诉人原际画公司而言,其作为有一定规模的演艺经纪行业从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并非只与个别的、特定的练习生签订类似合同。事实上大量招收练习生集中加以培训后,挑选个别或少部分优秀和有潜质者,加大资源投入进行包装并重点推广,形成偶像或明星效应,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是演艺经纪公司和更大范围的演艺行业内通行的做法。因此是否解除系争《艺人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利益而言,其重要性并不对等,继续履行对于未成年人钟某1而言将显失公平。
合同关系应当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尊重另一方的利益。原际画公司出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及演艺经纪行业秩序的考量,尽量维持其所订立的《艺人合同》稳定性,应当予以理解。但在经各方再三就解约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未成之后,原际画公司已经明确知晓钟某1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愿再继续履行,《艺人合同》事实上也因钟某1本人早已返回原籍就学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坚持不同意解除系争《艺人合同》,应当认定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提示:需要指出,上述由练习生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中,法院仅裁判解除合同,如当事人认为合同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艺人合同》的约定,应另行起诉,因此虽然网传蔡徐坤背负3.2亿违约金出道,但由于网络公开文书仅有蔡徐坤成功解约的案例,尚不能知晓蔡徐坤解约最终付出的违约金数额。而在经纪公司作为原告提出解约的案例中,关于练习生应赔偿的违约金,在同案中一并作出判决。)
四、司法实践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调整天价违约金
【案例一】“《青春有你》孔雪儿解约案” 400万违约金最终赔偿93万(2020)沪01民终14028号
案涉合同是一份具有人身依附特征的合同,双方理应在合同期内,按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约,本着互利共赢的契约精神,共同提升双方在演艺界的知名度、好评度。现双方对簿公堂,依照约定优先这一私法领域普遍遵循的原则,首先应当遵循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孔雪儿主张万益文化公司自2019年3月至7月均未履行上述合同且孔雪儿无收入,然万益文化公司提供的诸多聊天记录、与第三方合同显示万益文化公司为了孔雪儿利益与案外人进行沟通、洽谈。2019年5月万益文化公司为孔雪儿争取到演艺活动。另根据孔雪儿提供的证据及自认,2019年7月前孔雪儿尚在参加B公司安排的活动。2019年9月底前,孔雪儿陆续自万益文化公司处获得演艺活动及酬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现万益文化公司主张要求孔雪儿支付违约赔偿400万元,故万益文化公司应当就孔雪儿违约、所受损失、所受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及论述观点,结合涉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考虑到本案孔雪儿、万益文化公司均存过错,结合万益文化公司实际支付的酬金情况等,从平衡合同双方利益角度及未履行合同部分可能产生的损失等综合因素考量,酌定孔雪儿向万益文化公司支付违约赔偿93万元。
【案例二】“《快乐男生》选手解约案”800万元违约金最终支付20万 (2018)京0105民初14288号
《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明确约定俞隽逸加入男子演艺组合,俞隽逸应依约全面履行演艺经纪合同约定的义务。俞隽逸于2017年3月擅自离开合纵时代公司,未接受合纵时代公司安排完成演艺活动,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演艺经纪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关于合纵时代公司和俞隽逸分别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基于合同的履行的实际情况、合纵时代公司的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男子演艺组合的团体性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院将违约金调整为20万元。因《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约定,俞隽逸因私自参加演艺活动而获得的全部酬金、馈赠等收益,归合纵时代公司所有,故俞隽逸参加花椒直播期间获取的收益收入498561.3元应归合纵时代公司所有。
【案例三】500万元违约金最终支付6万元 (2019)京0105民初76583号
庭审中,卡司星球公司表示《艺人独家经纪合约书》签订后,其为伏遥提供说唱、舞蹈、演艺等培训,花费培训费536108.17元。根据《艺人独家经纪合约书》约定,卡司星球公司应向伏遥提供演艺培训和演艺发展计划,根据伏遥的情况或其加入演艺团队的发展规划,为伏遥提供长期、具有高附加值的演艺、表演培训机制,以及从事演艺发展的机会与安排。结合卡司星球公司提供的证据可知,在伏遥提出解约前,卡司星球公司曾为伏遥安排过培训,但并未针对其自身情况提供具体的培训和演艺的发展计划,且因其公司搬家原因,亦存在中断培训的情况,故卡司星球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考虑到《艺人独家经纪合约书》有关伏遥单方解约违约金的约定、双方履行《艺人独家经纪合约书》的情况、伏遥收益情况及卡司星球公司有关成本支出提供的证据,本院酌定伏遥向卡司星球公司支付的违约金6万元。因上述违约金已考虑卡司星球公司的实际损失,故针对卡司星球公司要求伏遥赔偿公证费的反诉请求不再支持。
结 论
如经纪公司投入较大成本培养练习生且并实际为练习生提供演艺活动机会,练习生起诉要求解约难度较大,即便解约,法院亦会考虑公司对练习生的实际投入程度而非仅仅依据合同约定衡量违约金数额,通常来说,公司投入越多,则练习生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越高。而对一口气签约大量练习生并未实际为练习生提供演艺机会的经纪公司而言,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最终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则存在疑问。
不少短视频平台营销号以“天价违约金”作为搜索关键词,并引用《令人心动的offer》中何炅关于经纪公司赚取练习生的违约金的言论将练习生要求解约就要支付天价违约金作为结论进行宣扬,然而经过对现行生效判的检索研究,笔者的观点仍然是应结合个案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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