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担任刑事控告案件的代理人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担任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刑事法律顾问
企业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刑事风险防范、职务犯罪预防的培训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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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协第十届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金某某犯诈骗罪案,2015年“7·28”等高速公路逃费诈骗专案,法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采纳按照最低刑格判处有期徒刑3年。
金某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本案为山东省某大型国企被挪用资金案,自2019年初被告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从侦查、审查起诉至一审判决,本案历经两年,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成功摘除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罪,仅成立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李某犯诈骗罪,侦查阶段辩护人进行了11次会见并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案情,在未阅卷的前提下充分了解了案情,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并进行有效沟通后,检察院变更罪名未较轻的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以认罪认罚的形式做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判处缓刑。
廖某某犯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制作讯问笔录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行为,在确保关键证据审讯同步录音录像不因认为因素被灭失的前提下有策略的向公诉机关提出调取申请,并提交无罪辩护意见,最终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犯诈骗罪,本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恶案件,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届满前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经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做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赵某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成功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并有效沟通,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被刑事拘留7天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在检察院阶段向公诉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以认罪认罚的形式做出缓刑的量刑建议。
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最终采纳辩护意见,经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经辩护被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许某犯偷越国边境罪,经认罪认罚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丁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成功申请取保候审。